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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敦義犯了至少偽造文書,甚至貪瀆的重罪。又一個歷史共業 吳敦義犯了至少偽造文書,甚至貪瀆的重罪。 ◎ 王伯仁 吳敦義 九月四日 香港行,有向立法院申領「國會外交事二胎務費」十六萬元,雖然事後退回,然吳敦義已犯了「歷史共業」,應該有人出來追究,以吳的錯誤行為鑑戒,並促立法院從根本修改此一劣法令,至於吳已退回十六萬元,並不影借貸響他的犯過事實。 立法院「國會外交事務費」,顧名思義是為了推動國會外交而設的,立意尚可,然執行時則偏差。立法委員每會期(一年兩會期)只要檢附有「出國」之證明小型辦公室,就可申領十六萬元的「外交事務費」,且非「實報實銷」,而是可一次領十六萬元。立法院在執行上是於法無據,使立委陷入違法領取外交事務費的「陷阱」。 或有人會辯稱濾桶:外交事務費是給立委的「變相津貼」。 或許原目的如此,但不會因此而變得適法。試看阿扁的國務機要費不也是歷任總統的「變相津貼」或「變相機要費」?甚至於「出國訪面膜問零用金」也被特偵組用放大鏡檢視的對象,前者已一審判刑,後者還在發展中。 記得前不久,南部某縣市議會被檢調單位約談大部分議員,調查「議員助理費」的領取開支問住商房屋題。認為如果報領之助理非真實執行助理業務者,該議員即犯了至少偽造文書,甚至貪瀆的重罪。讓我們回頭檢視立法院多達十名助理的聘任及助理費申領,不就是由立委一次領長灘島取十名助理費嗎?檢調為何不懷疑有無違法?明顯的「大小眼」,法律公平性何在? 吳敦義在 九月四日 幾已確定要接閣揆,還捨不得十六萬元的外交事務費?且此舉可明白證整合負債明他所申領的錢,超過他本人在香港的應該花費。雖說立法院大多立委均如此,然而此已形成「歷史共業」,立法院及司法機關應藉此案之追究,進而釐清外交事務費、助理費…系統傢俱等終究要面對的法制問題。 (作者為退休記者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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